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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者按:
  一百多年來,中國農地產權制度變遷一直是農業工業化的中心議題之一。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社會主義道路及其理論,創立了中國現代農地公有產權制度模式,推動了農業工業化,農民富裕奔小康,農村社會文明進步。但是,由於受我國特定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的制約,加之我們很長一個時期一直把馬克思主義理論教條化,盲目照搬“蘇聯模式”記憶體,對馬恩“丹麥模式”農民土地股份產權及股份合作的基本理論未能正確運用,城鄉、地區、行業協調健康發展至今仍然面臨許多新的難題。這些都成為黨和國家推動經濟社會科學發展的一項重大而急迫的課題。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治發展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湖北法治發展戰略研究院院長、國家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研究員、教育部社會治理法治建設創新團隊首席專家徐漢明對“馬恩‘丹麥模式’中國化之路——農民土地持有權制度”進行了深入思考,建立起了“農民土地持有產權”的新型農民公有產權理外接式硬碟論模式,為實現農民奔小康、農村文明進步、城鄉協調發展提供了智力支持。
  作為2013年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現代公有產權新型模式:中國農民土地持有權制度構建研究》“項目批准號:13YJAZH109”前期成隨身碟果,《馬恩“丹麥模式”中國化之路——農民土地持有權制度》的理論的建立,契合了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農民土地財產性權利保護制度創新的要求,引發了理論界和實務界的高度關註。為促使這一理論模式能儘快地轉化為頂層制度設計,本報《法學院》專刊將陸續刊載這一理論模型,敬請讀者關註。
  □徐漢明
  當代土地產權功能的理論創新,給各國土地所有、利用與管理制度的創設提出了新課題。結合推進城鄉一體化建設的實際,大膽進行農村土地公有產權實現形式與制度安排的頂層設計,對於推進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記憶體代化,推動農業工業化、城鎮化及現代化意義重大。
  一、新竹買房子土地制度功能的一般特征
  土地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基本資源。它是人類所擁有地球錶面的自然及人造資源的總和。偉大導師馬克思按照“功能價值論”的標準,將土地劃分為“土地本身”與“土地資本”。馬克思以此建立起了土地所有權壟斷、價格壟斷,土地所有權與地租、級差地租、絕對地租以及地價的理論,至今仍是我們從事土地產權制度創新的指南。
  圍繞對土地資源的歸屬(所有)、控制(占有與持有)、利用(使用和租用)所建立起來的土地制度,是指規範土地歸屬(所有)、控制(占有與持有)、利用(使用和租用)關係以及土地管理關係的制度安排體系。它是由國家確認、保障和調節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及其國家機構對土地資源品的歸屬(所有)、控制(占有與持有)、利用(使用和租用)關係以及管理關係的總和。其特點是這種制度安排在一國法律制度體系中具有基礎性的地位,各國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的不同,決定了國別之間土地經濟關係及法權制度的創設與實現形式的差異性。同時,作為具有鮮明經濟屬性的土地制度規定著土地所有制的性質,而土地所有制的性質又規定著法權的性質,並且決定著人們在土地歸屬(所有)、控制(占有與持有)、利用(使用或租用)關係中所處的地位與作用,並且決定著他們對土地產品的分層分配方式,以及獲取土地財富的多寡等。土地制度的基本內容包括土地所有制及其所有權與土地管理等制度。
  傳統土地經濟學理論把土地制度的功能界定為保障、配置、激勵與約束諸多功能。這意味著:土地制度為調整土地關係的當事人對土地的經濟利益實現提供了保障。新制度經濟學派的代表人物舒爾茨、諾思等從不同角度揭示了制度的一般功能,即制度具有經濟價值的服務、創建秩序和降低交易的不確定性、節約與再分配等功能。制度的本質特征在於普適性,它是指一般而抽象的(而非針對具體事件的),確定的(明確了而可靠的)和開放的,它們能適用於無數的情境;簡單規則大都比複雜規則更易於瞭解,並因此能更好地發揮它們的功能。制度的功效在於提供有效協調和信任,即:使複雜的人際交往過程變得更易理解和更可預見,避免“超負荷識別”,減少“遠期無知”,而共同體的制度可稱為“制度資本”。土地產權制度的質的規定性在於,保護土地所有(歸屬)、持有(控制)、使用(利用)者的權益免受外部的干預。這種土地制度規則的確立與運行,便能給人們提供防範和化解權益衝突的預期,一旦現實的衝突發生,人們便可以運用這種規則,依托一定的程序化解。
  二、土地歸屬、控制與利用權能分離運動的演進
  人類配置資源、開拓文明大體經歷了三個歷史階段,即:利用自然資源,製造人力工具,實現由原始農業社會向傳統農業社會跨越,創造農業文明;利用能量資源,製造能量工具,實現由傳統農業向傳統工業社會跨越,創造工業文明;利用信息資源,製造信息工具,實現由傳統工業社會向現代信息社會跨越,創造現代信息文明。與此相適應,人類在土地權利制度創設方面,也經歷了對土地共同占有使用的天賦自然法權形態向土地絕對排他私人歸屬所有與使用的擬製法權形態嬗變;由土地最高私有集團(國王、天子)對土地絕對排他的歸屬控制使用與“君授臣有”的分級歸屬、控制、使用的一體保護,與“賤民”土地使用(租用)或村社社員對分地持有(控制)使用有限分離的轉型;由土地權利靜態歸屬、諸權利合體向土地歸屬(所有)權、控制(持有)權、利用(使用租賃)權的“三權有序分離”的動態發展。生產力十分低下的原始氏族社會,經濟形態由狩獵、採集、飼養、畜牧經濟緩慢地向原始農業經濟發展。在開發利用土地自然資源方面,其核心是圍繞對土地的占有、領有、耕作、休耕、復耕、異地耕作、放牧、狩獵、採集等生存事實以獲得生存資源展開的。這種原始社會末期私有制、奴隸主與奴隸等階級與凌駕於社會之上的暴力機器國家的出現,對土地等生產資料土地產品及戰俘(奴隸)絕對排他的歸屬占有的私有制及其法權的制度便應運而生。
  考察尼羅河、兩河流域、恆河流域古國、古希腊、羅馬法與日耳曼法的土地權利制度的產生與發展,人們不難發現土地歸屬(所有)權、控制(持有)權、利用(使用和租賃)權的分離運動,一直貫穿人類創設土地權利制度的始終,並且在不同的民族、不同國度的不同歷史發展階段上有著不同的表現形式。
  近代,土地權能制度創設秉持“自然律的土地公有論”、“地租私有論”、“土地國有論”、“土地私有限制論”的資本主義土地權利理論,在對封建土地經濟關係及法權關係辯證揚棄的基礎上,大膽創新,形成了以法國、德國為代表的土地所有權體系,與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分離分設又協調統一的制度安排體系。值得關註的是英國地產權制度安排,強調國王對全國土地的絕對歸屬保有,與個人、企業及其他機構對土地權益、保有權的分離,允許土地保有權人對土地形式上的擁有,即意味著其可以某種方式轉讓、轉歸他人。這種保有權與土地權益有序分離的制度安排,是推動英國工業革命,並使其成為發達國家極為重要的土地權利制度。
  中國古代與近代對土地的歸屬權與利用權相分離的制度創設與實踐,是推動五千年華夏文明的根本動力之一。商代土地權利制度設置出現了商王對土地最高歸屬壟斷權與分賜使用權的分離,受賜土地的人沒有所有權,只有耕作使用權,享有一定的分成收益權,承擔繳納賦稅義務等。西周則出現“王土國有制”與分封諸侯、諸侯分封卿大夫的分級所有權,家族公社分地共同共有權與家族成員對分地享有使用和分成收益權能,從而催生西周“禮儀之邦”的崛起。春秋戰國時期,則出現大量的“私田”,“井田”所有權與租佃耕作權的分離,成為這一時代“禮崩樂壞”的標誌性事件。兩漢時期,則出現封建領主按“稅什五”給佃農耕種家田,田客月千錢、受雇耕種田地,給田童維持基本生活的費用、允許其耕種田地。這種土地私有權與租佃經營權有限收益權的分離,催生了漢代農業恢復、生產力提升、社會發展的制度根源。唐代初中期大膽推行“均田法”制度改革,即:男丁18歲以上分給田地15畝,其中二成為“永業田”、允許繼承,八成為“口分田”,男丁去世即收歸官府;老男、殘疾人分給40畝;寡妻寡妾分給30畝。這種“永業田”與“口分田”的土地權利適度分離的制度安排具有激勵約束功能,調動了佃農、自耕農等勞動者的積極性、創造性,從而促使他們大量開墾荒地,重視土地肥力的提升、良種培育、生產方式改進、耕作技術改善,大大提高了土地產品的增長。並且為手工業與農業的分離、城鎮興起、貿易交流、文化發展、國際交流提供了物質基礎,從而鍛造了“盛唐文明”。明末清初土地權利制度創設方面,推行了國王所有與多元私人所有並存的格局,並且將官田授予私人耕作使用,確立了永佃權,即實行租佃的田地所有權與田面使用權的分離,從而促進了資本主義生產關係的萌芽,奠定了明初的“海洋文明”和清初“康乾盛世”的基礎。
  (作者系教育部社會治理法治建設創新團隊首席專家、國家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研究員)
  (原標題:現代土地產權制度的功能及其發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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